電子報第七十九期(96.06.04.)                                                                                             92.09.18創刊       (有著作權  轉載必究)

「討論園地」

新的討論區已經上線,歡迎繼續提問、參與討論或發表心得。為了提高網路安全性並避免網路廣告及垃圾機器人程式之干擾,網友需先作登錄程序,才能參與討論區。有一些不便,但能使討論區單純,謝謝大家的耐心與熱心。

二、著作權時事分析

1.解散著作權仲介團體的省思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近日以社團法人中華視聽著作傳播事業協會不能有效執行仲介業務為理由,依據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規定,將該著作權仲介團體解散。這是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自民國86年11月5日制定施行以來,繼「中外音樂仲介總會」之後,第二個被依法解散的著作權仲介團體。這一個決定除了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法制面的爭議議題待討論,也有著作權仲介團體實際經營困難的議題須面對。

2.校園該如何保護智慧財產權?

教育部訪視各校園保護智慧財產權執行情形,具有多重意義。首先,讓各校自我檢視各項內部制度的有效性,彌補缺失;其次,教育部在訪視過程中,可以觀察彙整各校執行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強項與弱項,將特定學校的強項建議其他學校參考,建議特定學校改善其弱項,補強缺失;最後,對於各校在執行智慧財產權保護所面臨的困難,能夠在政策上作必要的支援與協助,甚至要求著作權人團體配合改善。畢竟,保護智慧財產權是各方應努力的事,不能單方面要求學校尊重智慧財產權,著作權人也有義務配合,提供合理方便的利用管道與制度。

三、著作權基本觀念

1.藏諸名山還是傳之久遠?-談學術論文公開發表權

漢朝的時候,印刷術還沒有誕生,書籍的發行都還是竹簡的手抄本。司馬遷為了辯護李陵並不是真心投降匈奴這件事,得罪了漢武帝,當時他有三個選擇,罰錢、死刑或宮刑。由於他為官清廉,家無恆產,無從以錢贖罪,而他先前曾立下宏願,要完成「史記」,以「究天人之際,通古今之變,成一家之言」,然而「草創未就,會遭此禍;惜其不成,是以就極刑而無慍色」,所以只好忍辱偷生,接受宮刑。等到司馬遷以獲罪之身,寫完了「史記」,又惟恐當政者懷疑他著書目的,進而對這本鉅著產生不利,所以起初只是把這一批竹簡,藏在院子裡的小角落,不敢廣為發表。

2.搜尋引擎的著作權爭議

想知道男朋友的底細嗎?不必花錢找私家偵探;忘了哪一個字怎麼寫,成語怎麼用嗎?不必問老師或查字典;想知道日本北海道有甚麼好玩的嗎?不必買旅遊書。這一切,Google搜尋引擎幫你搞定,免費、快速又精準。

四、營業秘密疑議分析

原廠藥的真正優勢在營業秘密與商標

很多人質疑,已逾專利權保護期間的原廠藥,為何還能享有市場或價格優勢?其實,這問題的關鍵在於原廠藥對於各種智慧財產權的有效運用技巧,值得國內藥廠與研發機構的省思。

五、著作權判決評析

部落格放音樂,小心不要侵害著作權

年輕人時興在網路上架設自己的部落格,寫一些心情日記,放一些好東西和好友們分享,如果能夠在部落格加上背景音樂,就更酷斃了。不過,酷斃之餘,千萬要小心,不要侵害了別人的著作權,吃上官司,就得不償失了。

六、著作權大哉問

1.網路侵害嚴重為何都沒有人提出告訴?

網路上侵權情形嚴重,只是少有人出面主張權利,不表示並不違法,若遇到有人認真出面主張權利,對利用人都很不利,所以網路上利用他人著作,應獲得授權,才能避免法律爭訟。

2.著作還有沒有公開發行會不會影響合理使用的判斷呢?

我國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係援引自美國著作權法第107條的,雖然對於被利用的著作是否已發行會不會影響合理使用的判斷作規定,在解釋上也應該認為不是判斷重點,而應以四項判斷基準為重點。又是否公開並不是合理使用的先決條件,不會發生一有公開行為,其他要件即不需再考量,而是要把利用後公開的效果,一併在四個基準中去考量。

3.插畫中使用其他書的封面要不要取得授權?

在自己的插畫中,為了敘述兩個朋友交換不同書籍的情景,將真實生活中兩本書的封面畫進插畫中,可以主張是第五十二條的合理使用,因為這個作法不是單純的重製封面,而是有意義的將現實書籍入畫,成為內容的一小部分,也不會影響這兩本書的銷售市場。

4.公務員職務著作可否主張姓名表示權?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項限制公務員就其職務著作不得主張姓名表示權。假設政府機關出版之著作,係該機關同仁職務上所執筆完成,政府機關可選擇同意標示執筆同仁之姓名,或僅以政府機關作為發行機關名義,不標明執筆同仁姓名兩種作法。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僅適用於政府機關為著作財產權人,執筆同仁為著作人之情形,並不包括政府機關同時為著作財產權人及著作人的情況,蓋若政府機關為著作人,執筆同仁就不是著作人,當然不再適用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5.公務員職務著作還能有何著作人格權?

在公務員職務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歸所屬機關享有,而以公務員為著作人的情形下,機關取得著作權法第二十二至二十九條之一的著作財產權,公務員雖依第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六條第二項又不得主張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則該公務員著作人還可以主張第十七條的禁止不當修改權。然而,若不能主張姓名表示權,如何還會發生「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情形?這大概只有在大家都知道某一政府首長參加某研討會致詞的文件是他的文膽所寫的,而該文件被任意竄改,致損害該文膽名譽的情形,才有其適用。

6.法人如何不侵害受雇人的著作人格權?

法人在行使著作財產權若不想侵犯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有二種方法,一是直接約定以法人為著作人,一勞永逸,不會再有受雇人出面主張著作人格權;一是法人與著作人約定,著作人對於法人或其所授權之人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7.新人加入共同著作改版如何標示著作人?

甲、乙、丙三人完成共同著作,改版時丙員已離職,新加入丁員,出版時還是該列甲、乙、丙、丁為著作人,但可以在序文中敘及,避免乙事後主張他從未與丁合著。為了避免爾後再改版都要所有著作人之同意,應考慮以第十一條約定由公司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

8.法人著作標明執筆同仁姓名與第13條之衝突?

若法人同時為著作財產人及著作人時,要不要標明執筆同仁之姓名,可予考慮,若作此標明,固然會發生第13條所定推定執筆同仁為著作人之可能,但既是「推定」,當然就可藉由法人同時為著作財產人及著作人之約定加以推翻,問題應也不大。

9.可否以他人著作所敘述的情節作為遊戲或比賽的題目?

以他人著作所敘述的情節,作為遊戲或比賽的題目,是就他人著作衍生出新的創作,會涉及該原著作的改作行為,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

七、專書簡介

1.「著作權法的第一堂課」(ISBN986-121-162-4),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八月上旬初版發行,二○○六年二月中旬再版,每冊售價280元。本書係以「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觀念漫談」專欄中,精選出五十則有關著作權基本觀念之短文,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以近年所發生的著作權案例為主軸,兼具理論分析與實務運用,簡淺易懂,是認識著作權法的基本入門參考。

2.「著作權博識500問」(ISBN986-121-101-2),已由五南文化事業集團書泉出版社於二○○四年四月中旬再版發行,每冊售價320元。本書係將近年來,各界在「著作權筆記」網站上的「著作權大哉問」專欄所提出關於著作權的疑義,精選出五百題問答,作分類編排,彙整而成,值得作為近一步釐清日常所發生著作權爭議案件的進階參考書。

3.「著作權法逐條釋義」(ISBN978-957-11-4679-9),已由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於二○○七年三月中旬初版發行,每冊售價360元。本書係依著作權法之條文順序,以淺顯易懂的文字進行解說,同時附有主管機關的重要解釋以及法院的重要判決,是大學教授著作權法課程的簡易教科書,也是初入門者對於各該條文規定原因與適用情形最方便的入門書。

八、與「著作權筆記」主持人對話?

九、歷次已發行之電子報

十、取銷訂閱電子報

十一、與主持人在MSN相見  copyrightnote@hotmail.com